• 高校防治性骚扰管理办法(第一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性骚扰的定义
    第三章 防治性骚扰委员会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性骚扰投诉处理程序
    第六章 处分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性别友好,保障校园安全,防治性骚扰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任何的性骚扰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建立健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学校开设性别平等教育相关的课程,加强防治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性别平等的原则和反性骚扰的制度,以增强全体教职工生的性别意识,从根源上预防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与工作环境,保障全体教职工生的学习与工作正常进行。

    学校保障在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布置上尽量公开透明,减少封闭隐私性办公和学习环境的设计与装修,以确保全体教职工生在学习和工作场所不受性骚扰的困扰。

     

    第五条 学校聘用教职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将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再录用或者引入。

     

    第六条 在处理性骚扰事件的过程当中,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将保护好当事人及其隐私。

    性骚扰案件的投诉、调查、调解程序属不公开程序,经办人员不得对外公开调解事件,除已公开的事项外,应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事项和办理过程进行保密。

     

    第七条 学校对性骚扰事件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法律援助、课业协助、经济协助等必要的保护措施或协助。

     

     

    第二章 性骚扰的定义

     

    第八条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学习或工作环境。其构成要件为:

    1.该行为具有性本质的内容;

    2.该行为是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不受欢迎的;

    3.该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学习或工作环境。

     

    第九条 性骚扰主要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表现形式:

    1.言语形式的性骚扰:

    (1)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

    (2)不受欢迎的性挑逗;

    (3)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

    (4)其他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

    2.文字形式的性骚扰:多次发送带有淫秽、污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3.图像形式的性骚扰: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4.肢体形式的性骚扰:

    (1)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者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

    (2)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3)使用与学习或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

    (4)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

    (5)未经当事人同意,偷拍、偷窥他人或传播偷拍的照片与跟踪等。

    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第十条 性骚扰的主要类型为:

    1.条件交换型性骚扰。实施者利用权力、地位和优势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

    2.敌意环境型性骚扰。骚扰者出于性方面的原因将受害人置于敌意、不友好或无礼的学习和工作环境中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不构成性骚扰的情形:

    1.基于双方自愿的交往、约会;

    2.不经意地偶然身体接触;

    3.偶然或孤立的性语言;

    4.其他社会和文化上可接受的言语或行为。

     

     

    第三章 防治性骚扰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防治性骚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制定防治性骚扰制度,开展防治性骚扰的宣传和培训,受理性骚扰投诉、举报、调查、处置等与性骚扰防治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性骚扰的预防、应对和教育问题,向学校提出建议,促进建设平等、尊重、安全的校园环境。

    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以提升委员会委员的法律意识及性别意识。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余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学校法律顾问人员、相关专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全体委员当中,女性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学生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应通过学校官网等公开途径对外公示。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学校为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保障专门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教师代表人选由人事处负责推荐,学生代表人选由学生会负责推荐,人事处与学生会应保证其推荐的人选是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选举产生的。

    学生代表委员与教师代表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可按规定的选举程序续任。

    代表委员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离校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有权召集委员会会议,三名以上的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

    对于性骚扰调查组所出具的调查报告,委员会应当召集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

    对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决议事项,委员会委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若有委员会委员被投诉为性骚扰行为人的,该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处理,在相关案件中也不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委员会委员,已经成为委员会委员的,其职务终止:

    (1)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2)被委员会认定为性骚扰行为人的;

    (3)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其他不适宜成为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章 管辖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切由教职工生或第三方在线上(如官方级群、社团群、班级群、学校项目小群等等)与线下(校园、社团活动、社团聚会等等)施行的性别相关的骚扰,只要当性骚扰的发生:

    1.在校园内,或

    2.不在校园内,但是满足:

    (1)该行为与学校的项目与活动,或是学校认可的项目与活动相关;

    (2)该行为可能为学校的教职工生创造出了恶劣的氛围,造成其困扰。

     

    第十九条 只要案件为委员会所知并在其能力范围内,无论是过去或者现在,委员会应尽力解决它,谨慎公正地处理它。对于校内无法解决的案件,委员会也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交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五章 性骚扰投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性骚扰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投诉,同时受害人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员会应给予受害人必要的法律援助。

    受害人应注意及时固定及收集证据,采取录音、录像、截屏等方式保留相关资料,学校为受害人固定证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官网开设性骚扰线上投诉链接,并公示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投诉热线电话及投诉电子邮箱,为投诉人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以前往委员会办公室当面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投诉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对投诉事件的描述应当如实、准确、详细,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进行诬告。

    对于经查实的恶意发起的虚假投诉,若恶意投诉人为学校教职工生的,恶意投诉人将会受到学校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向投诉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告知受理流程及需要补充的材料。任何委员会委员收到的投诉都应当立即上报给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若委员会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事项,或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已处理完毕、投诉人无新证据重复投诉的,应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任何投诉事项均应由三位以上的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查组共同处理,并做好工作记录,落实签名存档工作。调查组成员应与当事人和本案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初步判定涉嫌性骚扰的投诉,调查组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应通过约见相关人员、调取监控等方式尽力搜集相关证据。

    调查组应当给被投诉人答辩的机会,并且确保被投诉人理解投诉机制。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如发现被投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司法程序不影响调查组调查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应尽快完成调查工作,最迟不晚于受理正式投诉后 2 个月内结束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应向当事人反馈调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

    (1)对指控的说明;

    (2)被投诉人的解释;

    (3)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4)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性骚扰是否发生的认定;

    (5)对该事件的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应当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的调查报告应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 若调查报告认定被投诉人的性骚扰行为无法被证实的,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告知投诉人可以通过外部途径继续寻求救济。

     

    第三十一条 若调查报告认定性骚扰行为成立,对于被投诉人为学校教职工生的,委员会应将调查报告转交给人事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学校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应对确认的性骚扰事件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确保投诉人、证人和性骚扰事件处理者在学校学习和工作期间,免于受到性骚扰行为人的不利影响。

    委员会跟进投诉结果,确保骚扰行为已经停止和处分措施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应于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当发现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响原调查认定的新事实、新证据时,当事人可申请委员会重新调查。

     

    第三十五条 确定性骚扰行为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确有调解意愿的,可以进行调解。但是,性骚扰当事人为上下级或师生等从属关系或该案涉及公共利益的,不适用调解。

    调查组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调解,调查组应确保调解方案对于投诉人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第六章 处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于确定违反本管理办法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如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被处分学生应修满十个课时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学校应当加强对被处分学生的德育工作及心理辅导,增强其性别意识,

     

    第三十七条 对于确定违反本管理办法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教职工,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给予如下处分:

    (1)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 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2)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3)给予开除处分。

    被处分教职工应接受二十个课时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

     

    第三十八条 如性骚扰行为人是党员或担当党内职务的,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若学校的教职工生因为学校相关的项目与活动而遭受了外部人员的性骚扰,委员会应尽力切断或减少学校与该第三方的联系。当委员会不能直接对外部人员进行处罚时,委员会应运用力所能及的资源支持当事人,并且在有必要的时候协助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投诉处理程序中,性骚扰事件处理者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有任何包庇当事人、阻碍调查程序进行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若投诉处理程序中涉及的任何一方违反了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对性骚扰投诉人、证人和性骚扰事件处理者进行打击报复。如有违反本条规定对投诉人、证人和性骚扰事件处理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委员会应对该行为单独调查,该调查程序与性骚扰投诉处理调查程序一致。

    若报复行为被证实,对实施报复行为的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重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教职工生”,包括学校教职员工与学生。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防治性骚扰委员会。

    本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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